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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制度

教師調(停)課的規定

2021-12-14  點擊:[]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确保教學計劃的有效執行,嚴肅教學紀律,加強課堂管理,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風建設,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教師應按課程表上的時間、地點進行各項教學活動,并按事先拟定的授課計劃(教學日曆)完成教學任務,不得随意調課、停課。開學前2 周,除課表安排沖突、教室不合适外不予調課。
   (二)調課是指對任課教師、上課時間、上課地點、上課班級、上課方式等任何一項的确定性變更。停課是指任課教師所擔任的某門課程因故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内授課,而需要安排在未來不确定的其它時間補課的行為。
   (三)教師在任課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随意調課、停課。屬于下列情況,允許臨時調、停課。
   1 、因突發事件不能上課;
   2 、因公出差或外出實習;
   3 、因病臨時不能授課。
  (四)任課教師遇有特殊情況或因病不能授課時,所屬教研室應盡量安排相應的教師代課。
  (五)每學期,學院調課次數不超過本單位教師人數的25 % ;每位教師臨時停課次數不得超過二次;同一門課程申請先停後補學時合計不得超過6 學時。

(六)一般性的公差(含會議)不應安排給任課教師。因特殊情況,确需臨時調課、停課的,應由任課教師本人提前一周填寫《 調課、停課申請表》 ,寫明調、停課的原因、時間、課程名稱、上課班級、上課地點、調整學時數等。并附上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調課或補課安排意見,經教研室主任、學院分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後上報教務處備案。調課、停課申請表一式三份,任課教師在辦妥調停課手續後,一份由教務處留存;一份交予教師所屬學院;一份交多媒體教室管理人員。
  (七)因病調、停課出具醫療證明;因事調、停課出具會議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因教研室調整任課教師涉及的調課,須出具由各學院教學院長或各教學部教學主任批準的由教研室提出的任課教師調整申請。無證明材料的調停課一律不予批準。

(八)如遇突發性事件無法提前辦理調課、停課手續的,任課教師應及時通知學生,并與本人所在學院或教學部取得聯系,由教師所在單位将情況向教務處報告并通知學生所屬學院。事後要及時補辦調課、停課手續。
   (九)因教務處排課出現的課程沖突、設備故障等原因需要調停課,可由任課老師到教務處直接辦理手續,不需要經各級審批。
   (十)補課安排應以不打亂總的教學秩序和影響教學效果為原則。補課時間不得過分集中,以免造成學生負擔過重,影響教學效果。補課時,任課教師需填寫補課單并經上課班級學生班長或學習委員确認簽字後,交教務處教學管理科備案。

(十一)未經批準,任課教師不得自行調整課程安排,不得任意占用學生自修時間增加課時;未辦妥調課、停課手續,不得中止教學和擅離職守,否則将視作教學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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