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1、為加強考試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學校成立以主管教學的副院長為組長,教務處、相關職能部門和教學單位領導為組員的校級考試領導小組,各院系成立相應的院系考試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對考試工作的管理和領導,做到分層管理,責任明确,落實到人。
2、各院系要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在期末考試前召開“三會”, 即:
(1)院系領導辦公會。結合本單位情況研究落實考試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課教師、班主任和監考人員會。研究和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
組織複習、輔導答疑、命題、監考、試卷評閱和成績評定等。
(3)學生動員會。申明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把學風、考紀教育作為思想政
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過嚴肅考試紀律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誠實的态度對待
考試,以真實優良的成績證明自己,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
品德和作風。
(二)考務工作
1、考試時間
(1)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曆安排。因特殊情況确需提前考試的課程,由任課教師
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領導簽字批準後,報教務處審批。
(2)集中考試筆試時間一般為120 分鐘。
(3)分散考試課程的考試時間,需由任課教師與學生協商,并将協商後的考試時
間報學院教學秘書。分散考試時間為結課後1 一2 周内的随堂上課時間,周三下午一
般不安排考試。
(4)集中考試時間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5)十六周之前結課的課程須在結課後二周内完成考試,由任課教師負責協調考
試時間和地點,并将相關考試信息(考試時間、地點、考試方式和監考安排)報開課院
系和教務處。提前考試的課程由開課院系指派監考教師。
2、考場安排
(1)考場由教務處統一協調安排。考場一經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況
需調整考場的,應提前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2)應本着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則安排考場。
(3)考試結束後,各院系需将考試安排表等材料作為教學檔案存檔。
3、主考、監考及巡考教師安排
(1)主考教師
所有任課教師均為其授課班級的主考教師。
學院教學秘書在考試前向主考教師發放主考通知單(加蓋院系部公章)。主考教師
的相關職責見《 北京物資學院主考教師職責》 。
(2)監考教師
所有本校在職教師都有義務承擔監考工作。除本校在職教師及在職教育教學管理人
員以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具備監考教師資格。
監考人員由學院部按教務處的要求派出,監考安排必須落實到人。院系領導負責監考人員安排,并由教學秘書向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單(加蓋院系部公章), 明确監考任務。學院需在規定時間内向教務處提交監考人員安排表,并要求監考人員按照《 北京物資學院監考教師職責》 開展工作。
監考人員一經排定不得變動。若因特殊原因不得不作調整時,監考人員應在考試前3 天向所屬院系部辦理更換手續,并報教務處備案。
所有考場都要安排專人監考,閉卷考試20 一60 人的考場,應有2 人監考。60 人以上的考場,應有3 人(含)以上監考。開卷考試的考場至少應有1 人監考。監考教師的相關職責見《 北京物資學院監考教師職責》 。
(3)巡考教師
考試期間學校設立校級考試巡視組,成員包括校領導、教務處領導、校督導組成員、各院系部領導以及教務處、學生處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全校考場的巡視工作。學院設立院系考試巡視組,負責本院系相關考場的巡視工作。
巡考教師的相關職責見《 北京物資學院巡考教師職責》 。
(四)考試方式、命題與試卷管理
1、考試方式與命題
(1)課程考試可采取筆試(閉卷、開卷、半開半閉)、口試、論文、上機等方式進行。考試的具體形式由教研室或課程組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和課程要達到的教學目标等因素确定,并報院系領導批準。改革考試方式須由教研室或課程組拟定考試方案或改革論證報告,并提交院系領導審核簽字,報教務處批準後方可實施。
(2)考試命題要以教學大綱為依據,重點考核學生對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況。試題應有利于啟發和引導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盡量避免死記硬背的内容。考試命題要合理掌握廣度,覆蓋面要寬,試題應具有客觀性、代表性、綜合性和一定的靈活性。試題表述要準确。
(3)命題教師應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設計覆蓋面、難易程度、題目份量相當的A 、B 兩份百分制試卷,包括:試卷、參考答案、評分标準(采分點),兩份試卷重複率不得超過15% 。
試卷、試卷審查單上的課程名稱須與聘書上的課程名稱一緻。一個課程号的課程(即1 門課程)須對應1 套試卷(即A 、B 卷)。如因特殊原因2 門以上(含)課程需出1 套試卷,或1 門課程出多套試卷,須向院系和教務處提交書面申請。
試題題意要清晰明确,文字準确簡練,避免歧義或誤解。試卷中不可直接選用近兩年己在同類考試中用過的試題。同一套試卷中,不能出現雷同題,更不能出現一道題是另一道題的答案或提示。同一套試卷中,主觀題和客觀題的分值比例應符合本課程的性質、特點和教學目标要求。
原則上,實行閉卷考試的課程,每套試卷的采分點應不少于40 個。試卷中基本知識部分試題占60 % ,綜合性并有一定難度的試題占30% ,有較高難度的試題占10% 。題型可從填空題、選擇題、辨析題、計算題、問答題、判斷分析題、案例題、材料題、論述題等幾種類型中選擇。
原則上,實行開卷考試的課程,應注重考核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卷中難度适中的試題占70 % ,有較高難度的試題占30 % ,試題答案不能含有可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内容。題型可從辨析題、計算題、問答題、判斷分析題、案例題、材料題、論述題等幾種類型中選擇。
實行提交論文、設計或作品方式的課程考查,學生的題目須符合本課程教學基本要求,選題範圍需與該課程内容相關,有利于考核學生應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并要求有詳細的評閱、打分标準。
實行實習或社會實踐等方式進行考查的課程,必須明确提出考查的主題及成績評定參考标準,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其他方式的考查,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明确提出考查要求及成績評定參考标準。鼓勵教師嘗試新的考試題型或考試方式。
(4)命題教師須按學校統一格式的試卷審查單、試卷首頁、答題紙、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命題。考核方式為論文(報告、案例分析)的課程,教師須要求學生按照我校統一模闆完成作業。考試結束後,教師須填寫試卷分析報告,每門課程對應一份試卷分析報告。
除筆試課程外,采用口試、論文、操作、實驗、設計、大作業等形式進行的考試也應按要求填寫試卷審查單,并提供打印版的考試内容、考核辦法和評分标準。
命題教師在第十三周将試卷(A 、B 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和試卷審查單交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領導審查,審查通過後各院系教學秘書統一報送教務處複印室。對不符合要求的試卷或試卷審查單,教務處有權不予接收。逾期不交試卷等相關材料者按教學事故處理。
(5)考試命題應盡量做到考教分離。
2、試卷管理
(1)試題和試卷用紙以及印刷格式要規範,試卷要求字迹清晰,圖形準确,無漏頁漏題,在規定時間内打印密封。
(2)未使用的試卷均為密件,命題、制卷及傳遞、分發等全過程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原則,做好試題保密工作。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試題。如發生洩漏或變相洩漏試題情況,要迅速采取措施,變換試卷或試題内容,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評閱後的試卷不得發給學生。任課教師在考試結束後一周内将教學記錄表、學生成績登記表、試卷樣卷、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監考記錄、試卷分析報告、學生答卷(答題紙、按學号排序)等材料交開課院系教學秘書處登記封存,存至學生離校後2 年。試卷由各院系統一收回,并銷毀。
(4)教務處、各院系領導應對評閱過的試卷進行抽查,以了解教師出題和學生答卷情況。
(五)成績評定與管理
1、教師應按照評分标準公正、科學的評閱試卷,綜合評定的總成績應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
2、所有考試的課程(包括實驗課和畢業論文等)均實行百分制記分,60 分為及格,及格(含)以上成績取得該門課程學分。強調過程參與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可采用等級分制記分。
3、課程的總成績由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課堂讨論、測驗、作業、論文、出勤情況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其中,平時成績和卷面成績的比例由任課教師與課程組或教研室協商後确定。
4、閱卷工作由各院系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凡有2 名及以上任課教師的考試課程,試卷應采用分題評分、流水閱卷的方式進行。教師一律使用紅色鋼筆或簽字筆進行閱卷。小題的減分用負分表示,并記入題目右側;大題的得分用正分表示,并記入題頭左側和卷首得分欄。閱卷教師應在相應欄目簽字。正式閱卷前,閱卷教師應首先試評一定數量的試卷。經過試評,如需要對《 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 作出調整,須向院系領導提交試卷内容修改申請表,經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閱卷教師應嚴格按照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客觀公正地閱卷,如發現閱卷錯誤,要及時更正,更正人須在更正處簽字。
閱卷須有專人複核,卷面總得分應與各題實際得分數相加之和一緻。複核人應在相應欄目簽字。閱卷期間,任何人不得為學生查閱分數。
5、教師須在考試結束後一周内通過學生學業事務管理系統錄入學生考試成績,同時向教務處提交一份學生成績登記表。未按時錄入成績或提交試卷等材料的教師,按教學事故處理。如有特殊情況,教師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并報開課院系領導和教務處審批,但最遲應該在學期結束前完成,以方便學生查尋。
6、考試成績不張貼公布,學生可通過學生學業事務管理系統或者登錄教務處主頁(假期期間通過互聯網)查詢本人成績。
7、學生對考試成績如有異議,可在下一學期開學2 周内持學生證向開課院系教學秘書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學領導批準,由任課教師和教學秘書核查試卷。超過規定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
經核查試卷,确系教師判卷有誤應當更正成績的,應由任課教師填寫課程成績修改記錄單,經任課教師、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副主任)、教務處處長簽字并加蓋院系公章後,由教務處專人進行修改。閱卷教師須将成績修改記錄表的複印件放入試卷等裝訂材料中存檔。所有此類修改僅限學生前一學期的課程考核成績,以往各學期的課程考核成績一律不得修改。